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确定相关事项的审核备案主体。积极适应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含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下同),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招生单位上报拟公开的招生信息审核、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招生单位党委要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排查招生廉政风险点,制订完善防控措施,压实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高校招生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统称招生单位招委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统筹推进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拟录取结果等重大事项等。
(三)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加强监督管理。其中,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单位考试招生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统一组织招生宣传、政策咨询、自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调剂录取、信访受理等,统一审核院(系、所等)考试招生各环节实施细则,统一公开招生信息(含招生章程、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剂信息等),统一监督检查各院(系、所等)考试招生执行情况,统一审核复试(含调剂复试,下同)及拟录取名单,统一办理录取相关手续。未经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同意,院(系、所等)不得擅自开展考试招生各项工作。院(系、所等)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院(系、所等)自命题科目命题和复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积极适应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招生章程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