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转账,究竟算“彩礼”还是“赠与”?
彭超认为,对于领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很短时间后即离婚、办婚礼后同居却尚未登记结婚这两类情形,“新的司法解释细化裁判考量因素,同时厘清彩礼和普通恋爱赠与的界限,给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更贴合现实的指引”。
“彩礼常常是现金形式,在家庭内部交付、没收据,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杨晓希提醒,对于恋爱中的财物往来,应强化留痕意识,大额转账一律通过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等,同时备注“彩礼”“订婚礼金”“结婚购房款”,避免使用“爱你”等模糊表达。
“如果是现金,则需要写收条,或当场拍照录像、留媒人证言。对于‘三金’、车辆等贵重物品,也应保留好购买票据。”杨晓希说。
此外,如若在恋爱期间接受赠与,同样应有留痕意识。“女方在接收彩礼时,最好通过书面等形式确认该款项为男方依习俗给付之彩礼,婚约不成则按法律处理。”杨晓希建议,如果存在孕育等情形,亦应保留相关病历、聊天记录,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彭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严厉打击借婚嫁名义骗财敛财的行为,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出台治理彩礼的地方性规定。“既要守住公正裁判的底线,也要分清普通婚约纠纷和恶意骗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副教授赵梦晗看来,传统社会中,彩礼曾被视作对女方家庭养育成本的补偿,但这是在保障不足背景下形成的替代机制。“随着养老保障不断完善,彩礼的金钱属性应当逐步淡化,回归婚约祝福的仪式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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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