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转账,究竟算“彩礼”还是“赠与”?
同样是恋爱期间的开销,为何有的转账被法院认定为须返还的彩礼,有的物品却被认定为普通赠与,无须返还?彩礼与恋爱中的普通赠与,法律认定标准有何不同?
恋爱期间的开销,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不久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小刘在恋爱期间出资6万元购买金银首饰赠与女友小林,另外支出2万元用于对方日常服饰采购、添置生活用品等消费。分手后,小刘主张上述8万元均属于彩礼,要求小林全额返还。小林则称,双方从无口头或书面婚约,所有财物均为小刘自愿主动赠与,自己无须返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及恋爱经济往来、婚约财产等的纠纷时有出现。彩礼与普通赠与的边界在哪里?婚约解除后哪些财物可以主张返还?
在上述小刘与小林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约、登记结婚为双方合意,遵照婚嫁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婚约落空未成婚的,给付人可主张返还。案涉6万元金银首饰金额较高,双方虽未达成结婚合意,但结合当地婚俗和购买的金银首饰类型及价格,以及男方贷款致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宜认定上述6万元金银首饰为彩礼,小林应全部返还。另外2万元日常开支,则属于恋爱常规赠与,无须返还。
彩礼和恋爱中的普通赠与,究竟有何不同?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超分析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习俗性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没能成婚,赠与方有权主张返还。而普通恋爱赠与是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自愿给付,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与彩礼有本质区别。”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的核心,在于这笔钱是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当地习俗、数额较大的目的性赠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希表示,例如在节日、生日、纪念日发出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红包,以及日常吃饭、看电影、买小礼物的开销等,按照《规定》,均不属于彩礼。
彭超进一步补充道:“可以从三方面区分彩礼和普通赠与。第一,看是否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普通赠与通常发生在恋爱期间,而彩礼则往往有父母或媒人参与商谈。第二,看‘钱’与‘物’价值是否明显较大,彩礼给付的财物价值通常较大,且需参考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第三,看地方习俗,与普通赠与不同,彩礼的给付通常基于当地风俗习惯。”
“生完孩子半个月,就被前男友起诉索要彩礼,还要分摊生孩子、养孩子的各类开销。”一起案件中,安徽的李女士与男友陈先生相恋,2025年李女士怀孕后,两家按照习俗办了婚礼,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临近女方生产时,双方因工作及领证问题产生矛盾。在李女士生下孩子半个月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6.6万元彩礼及价值2万余元的金首饰,还要求平摊分娩费、月嫂费、奶粉费等。
对此,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双方虽未结婚,但已举办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育有一子,彩礼款项在此过程中必然存在消耗。综合在案事实,法院酌定女方返还50%的彩礼、承担一半奶粉费等,驳回了男方要求分摊分娩费及月嫂费的诉求。
一旦转账等被认定为彩礼,什么情况下必须返还?返还的数额和比例是多少?《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一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男方赵某将一笔购车款给到女方李某,后二人婚约破裂。男方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要求女方全部返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由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款项。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