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人民网 时间:2026-09-07 19:37 浏览: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题: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路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本次修改有哪些考虑?

答: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完整、统一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公路事业基础性法律,颁布实施前,受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影响,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在公路法支撑下,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公路已经成为我国覆盖范围最广、通达程度最深、服务人口最多的交通基础设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里程规模长期稳居世界第一位。公路承担了全社会73%的货运量和67%的客运量,其中高速公路以3.6%的里程承担了公路网5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南方的蔬菜、水果可以在当天运到北方居民手中,沿海居民能够更加方便地品尝到内陆的牛羊肉、瓜果。公路基础设施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干、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为脉络、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高等级公路网,普通公路已基本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统筹发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公路领域重大改革,已历经5次修正。此次征求意见稿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和公路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打补丁、小切口方式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表述与现行财税制度要求不相适应。过去,收费公路项目可以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现行公路法关于政府投资的相关表述,需要根据当前国家财税改革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收费标准的管理层级较低。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行公路法对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管理层级较低,需提级至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管理要求。

三是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现行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保障,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管理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但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随着早期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陆续到期,为避免后续管理养护资金断档,有必要对公路法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聚焦上述问题,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问:此次公路法修改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与我国公路网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养护资金多渠道筹集制度,普通公路保障社会基本出行与普遍服务,高速公路提供高效优质通行服务,兼顾公平和效率。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强化法律实效性,为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持续完善现代化公路交通网络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打补丁、小切口的方式,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聚焦为拓宽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提供法律空间,仅对部分条款作出必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改为“依法举借债务”。

二是进一步严格审批管理。将收费公路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明确收费公路在偿债期间或者经营期间的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明确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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