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网 时间:2026-09-21 10:31 浏览:

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张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条 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刑事案件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还应当告知案外人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出庭。

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将有关民事裁判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等的,按照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民事裁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在刑事裁判或者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生效裁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具有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基于该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两款情形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当事人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前款规定的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的除外。

具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受到损失,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HN008

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