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8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有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基于与涉嫌或者构成犯罪(以下简称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债务人共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五)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六)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但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
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以其对民事案件所涉事实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有关机关情况及理由并继续审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第六条 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有关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
前款情形下,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七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材料未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且未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第八条 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有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主张在民事裁判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