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时间:2026-11-03 11:18 浏览: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药品最小包装与患者实际用量不匹配,客观产生“结余药品”。此类药品如何处置涉及患者和医保基金权益、药品质量和安全。针对“结余药品”界定不清、管控不规范等问题,为填补我省结余药品管理政策空白,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结余药品,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减少环境污染,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40号)等相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制定《河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结余药品控制、结余药品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结余药品”定义和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结余药品”,特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最小包装等客观因素所限,导致按处方剂量合理用药后产生的结余药品。《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一是加强源头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动态调整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合理选择适宜的药品剂型、规格和最小包装,方便临床选用,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

二是加强过程控制。支持医疗机构在保障用药安全前提下,对临床实际用量小于药品最小包装的情形进行合理拆零调配或拼用。医疗机构应结合拆零损耗、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本机构《可拆零计费药品目录》,设定对应最小计费单位,方便临床使用。

三是加强处方控制。要求医师开具处方时,尽可能选择适宜剂型、规格、最小包装或可拆零计费的药品,从临床使用过程中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一是实行台账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防范违规拼用、擅自调剂或账外循环使用药品,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或变相成为“回流药”。

二是设置专项资金。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的相关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三是划定使用范围。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扶贫、救助“三无病人”和其他贫困患者、义诊活动等公益项目支出。

四是实施闭环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确保出库的结余药品可追溯。鼓励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信息化管理模块,实现全流程追溯管理。

一是加强外部监管。要求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医疗保障、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具体负责结余药品管理,药学部门牵头会同医务等部门加强结余药品的日常管理。

三是严肃处理违规情形。明确十类违规情况,要求医疗机构严肃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要求医疗机构根据《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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