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热忱执着 探究古代法律

人民网 时间:2026-09-18 14:01 浏览:

我于1977年考入安徽大学政教系。1978年2月入学后,学校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我转入哲学系学习。1981年,我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师从陈盛清教授,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学位;198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师从张晋藩教授,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学位。1987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留校任教,由此开启我的中国法律史学术生涯。

陈盛清先生出生于1910年,国学底蕴深厚,对于诸子百家以及正史、典籍烂熟于胸。我追随陈先生学习3年,深切感受陈先生对于史料运用的严格要求。我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清代族规初探”,运用了几份清代族规家训第一手资料,同时也通过他人研究成果,摘录运用了一些清代族规家训第二手资料。1984年一天中午,已73岁高龄的陈先生,拄着拐杖,来到我位于三楼的学生宿舍,当着几位舍友的面,严肃批评我运用史料的随意性,并要求我至少找30份南北各地的宗谱家乘原件,从中抄录族规家训原文。陈先生补充说,这样的研究结论才有可信度。根据陈先生要求,我专程到江苏、江西、湖南等地图书馆,借阅宗谱家乘原件,抄写族规家训原文。此后我在学术研究中,每当进入与史料相关的环节,脑海中就浮现陈先生拄着拐杖颤颤巍巍登上三楼,严肃批评我的场景。

1985年2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师从张晋藩先生攻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学位。张先生知识渊博,视野开阔,国学功底深厚,理论分析概括能力强。我们博士生入学后第一节课,张先生就特别强调,博士阶段的学习,要在史料功底、理论分析两个方面全面提升。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为“清代宗族法研究”。1987年年初提交初稿后,张先生与我进行了一次长谈。张先生特别指出,论文稿的重大缺陷在于抽象概括不够,缺少理论高度。我记得,张先生用手指敲打着我的学位论文稿,语重心长地说:“简单地描述过程、堆积材料,而不注重理论抽象、概括分析,这是本科生的课程作业水准。”根据张先生的要求,我又集中精力,充实文稿“宗族法的法理学反思”等内容。从毕业留校到今天近40年,每撰写一篇论文,研究一项课题,我都记住张先生手指敲打文稿的动作,并提醒自己,注意理论抽象,加强概括分析,不要只做一篇“本科生课程作业”。

我的学术生涯,经历了陈盛清先生、张晋藩先生两位恩师先后主导的严格训练,受益良多。因此,在法律史研究中,我对史料运用与理论概括这两个环节始终给予特别关注。

而今,历经近40年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我也有一些学术感悟。

其一,便是要秉持儒者情怀。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下,大多数正途入仕的官员都面临着一种知行困境:从私塾到县学,从院试到乡试,其所诵读为《论语》《孟子》等经典,所阐发为修齐治平各宏论。忠诚孝顺、善良谦和、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品质和行为准则,几乎成为做人、做事的核心标准与终极目标。然而,他们一旦秋闱中试,入仕为官,其日常处理的事务则可能涉及催征钱粮、摊派徭役、拷讯原被告、拟定刑案判决等实务。读圣贤书,做官吏事,所“知”与所“行”形成巨大反差。

董仲舒所构建的“天人合一”理论,在哲学层面上回应、化解了这一难题。自然之天既有萌芽生长之春夏,也有凋零肃杀之秋冬;人类社会既需要民本、爱人之仁政,也需要赋税、刑罚之严法。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演变,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始终为一大批读圣贤书的儒者所主导;对法律功能作用的分析与解读,同样由以儒者为主的思想家群体所承担。可以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史,主要是由儒者所主导、儒法结合的制度思想文化史。

今天,我们探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根本指导。在此前提下,研究者也需要秉持儒者情怀。1930年,陈寅恪提出对于古代学说理论应具有“了解之同情”。同样,研究古代制度法律,也需要“了解之同情”。我以为,秉持儒者情怀,正是实现这份“了解之同情”的重要路径。

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探讨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规范结构与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主体是读圣贤书出身的儒者,他们对于法律的性质与功能,有一整套涉及人性、自然、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理论解读。因此,今人研究古代法律,就需要将自己置换成古代儒者的身份,参考儒者的立场、视角与方法,从当时的价值导向、社会现实、治理需求出发,对古代法律进行贴近感受与静默体悟,进而从整体上再现古代法律的原貌,并概括其原有的规律特征以及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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