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热忱执着 探究古代法律
研究古代法律,秉持儒者情怀的同时,还应有一定的敬畏心理。中国古代历代王朝,设置一项制度,制订一项法律,审断一个案件,常常有复杂而深刻的关联因素考量。从皇帝朝臣到地方主官,从政治家到思想家,其基本立场固然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其基本考量中会有一些集团利益甚至个人私利,也常有主观武断、刚愎自用、徇私枉法的因素。但整体而言,从制度设置、法律订立到案件审理,一般皆朝着推动国家有序管理与社会有效治理、追求国泰民安、建构太平盛世的方向,富含理性与智慧的内涵。因此,我们在法律史研究中,评价一项法律原则,审视一项立法活动,分析一个司法判决,应保持一定的审慎与敬畏态度。
其二,法律史研究还关涉到与现实问题的直接联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项学术成果、一个学术观点,是否有价值,其重要评判标准在于是否有助于当前社会的制度完善或相关法律问题的妥善解决。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中的基础学科,又有着较强的学术性。
因此,我主张应允许法律史学在方法上的多元存在。法律史研究,既可以注重直接联系现实,也可以注重学术本身。法律史学者之间,可自发形成分工。首先,重点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重通过研究,总结概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涵与基本原则,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与历史借鉴。其次,也允许部分学者专注历史,专注学术,专注于梳理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理论、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展示其在古代国家管理、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并就其规律特征、历史作用提出自己的分析与见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古代法律中有直接借鉴意义的制度、理论与文化,在分析、阐述时仍需谨慎。因为,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古代社会特定的背景条件、宗旨目标与制度环境。在肯定其某些内容的借鉴价值时,文字表达上应顺理成章,恰如其分,不能过于牵强。
我已过古稀之年,对于中国法律史学,仍保有一片初心:秉持儒者情怀,探究古代法律,保持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敬畏与热忱,保持对于学术本身的执着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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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