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
工商联收到请求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派宜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同时,考虑到双方争议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故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借助商会平台优势,梳理双方争议症结。调解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在查阅过往书面、电子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双方均属商会会员这一切入点推进化解工作。于是调解员借助商会会员信息系统,全面了解两家公司的背景和经营情况,查阅与两家公司同行业发生的类似案例,客观梳理双方产生矛盾的过程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对付款义务本身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某建设公司认为是因为项目规划受到调整,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属于双方都难以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所以项目的设计费也应当相应减少。
二是法院发挥指导作用,厘清权责关系。找准纠纷症结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围绕合同效力、风险分担、协议条款等进行充分研究。指导法官释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具体标准可按照已完成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市场价格、投入成本等因素进行核算。双方此前已就设计费补偿问题签订了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建设公司以“共担损失”为由主张单方减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员遂调整思路,重点与某建设公司沟通,扭转其认为项目设计费“必须打折”的认知偏差。
三是运用商业思维,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双方均属于商会会员、需要充分维护双方今后可能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出发,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致力于通过友好的、“面对面”交流缩小分歧。调解过程中,某工程技术公司考虑到某建设公司因为项目终止也产生了损失,主动作出让步,某建设公司也表示愿意尊重对方付出的劳动成果,双方互谅互让、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最终就支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产生补偿费用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系商会会员,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两家公司未来合作关系的构建,也会损害某建设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本案中,工商联收到当事人请求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递进式解纷机制,快速梳理争议焦点,既通过释法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又通过说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调解过程中,商会站在情理角度,以商业思维考虑问题,引导企业从合作前景出发,用协商替代对抗;法官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站在法理角度剖析矛盾纠纷,发挥专业优势,明确责任承担规则,引导双方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既减轻企业解纷成本,又修复双方关系,为后续合作留有空间,做到定分更重止争。
案例十(入库编号:D2026-161-1-084-403)
某矿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总对总”机制化解涉中小企业货款纠纷
某建设公司系大型建筑企业,承建了某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后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灌浆、混凝土、钢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向某矿业公司采购石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某矿业公司供应的石料货款累计240.72万元。因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石料货款,某矿业公司诉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支付240.7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涉及重点工程项目,为保障工程项目正常推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重庆市奉节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奉节县水利局参与,组建调解小组,联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共同走访,把准问题症结。为更好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小组到各方当事人进行走访。某矿业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约定收到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才支付货款,而当前尚不满足工程款的支付要求,同时由于案涉工程临时支出增加,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现在面临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调解小组明确本次纠纷的争议焦点:货款应当如何支付。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