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

中国新闻网 时间:2026-10-08 10:26 浏览:

案例七(入库编号:D2026-161-1-115-170)

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发挥专业优势,一揽子化解光伏工程施工纠纷

甲科技公司承包并完成了乙科技公司发包的光伏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甲科技公司多次催告乙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尾款未果,遂诉至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余万元及违约金210余万元。乙科技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甲科技公司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光伏组件损失280余万元及可得发电量损失80余万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光伏项目属于新兴产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判断、工程款核算等事项专业性较强,为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联及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先行调解,并选派专业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厘清主要争点,明确调解方向。调解员查阅案件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甲科技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等,但光伏组件系由乙科技公司自行采购。甲科技公司主张工程已完工并正常运行,乙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乙科技公司则主张其在验收过程发现光伏组件出现热斑效应及大面积隐裂情况,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检测的意见认为系甲科技公司安装行为不当造成,故有权暂不支付剩余尾款。因此,调解员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的质量问题与甲科技公司的安装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查明问题原因,厘清双方责任。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对案涉光伏组件现场勘验,开展专业技术检测,将现场组件与出厂组件照片比对,测量缺陷大小,再进行专业知识分析,并参考乙科技公司提交的检测意见,确认光伏组件存在隐裂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与不当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但具有因果关系的光伏组件数量占比远低于乙科技公司自行委托检测的结果。

三是平衡双方利益,合力推进调解。首先,调解员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现场勘验和乙科技公司委托检测的意见等资料,向双方充分释明其作出检测意见的依据,指出当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引导双方从工程现状、合作发展角度理性思考判断。其次,指导法官结合调解员出具的意见,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既向甲科技公司指出其施工不当造成部分光伏组件损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涉项目的运行寿命,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又向乙科技公司指出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光伏组件占比低,且案涉项目符合正常运行要求,其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再次,调解员向双方指出,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可能会因鉴定程序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并引导双方从保持合作、共同发展的角度协商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同意就支付剩余工程款进行协商。

四是促成握手言和,督促履行协议。调解员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测算了工程质量瑕疵产生的损失,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建议。经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科技公司放弃主张部分工程尾款和违约金,乙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不再主张反诉请求。之后,调解员进一步跟进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至此,该互诉争议得以快速化解。

本案系企业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专业性较强,案涉项目金额较高,纠纷化解难度较大,若进入审理程序解决,既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也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借助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有助于提升解纷效果和解纷效率。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委托商会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其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行业信息和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优势,在勘验基础上出具专业性意见,快速厘清当事人责任,有效打通调解中的“痛点”“堵点”。调解过程中,商会和行业协会还依托贴近企业的优势,迅速洞悉企业重视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双方持续深化合作的需求,引导双方权衡利弊,有效拉进双方距离。指导法官则跟进开展释法说理,讲明违约责任、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解纷成本等事项,推动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各方协作,实现了行业专业知识判断与法院释法说理的互补互助,促成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共识,从对抗转向合作,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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