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
二是释法说理,引导权衡利弊。指导法官开展法律释明,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企业信誉受损,还容易引发上下游企业相继违约,进一步加剧行业资金周转困难;调解员则从商业逻辑和行业惯例角度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上游回款情况,引导企业从长期合作共赢角度,理解某设计工程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困境,共同寻找一条互利共赢的解决路径。
三是定制方案,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团队梳理材料后,聚焦“某混凝土公司债权诉求与某设计工程公司资金困境”核心争议,采用“背靠背”调解策略,定制“放水养鱼”方案:一方面,向某混凝土公司出示某设计工程公司上游回款凭证,建议“优先保本金、放宽付款期”,避免“胜诉难执行”;另一方面,向某设计工程公司释明账户冻结对投标、融资等事项的影响,引导其正视义务。最终确定“先解冻+分期付”调解思路,某设计工程公司账户解冻后3日内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剩余款项分两期付清,并设定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作为履约保障,某混凝土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52.64万元及律师费。
四是持续跟踪,确保实质化解。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为某设计工程公司办理解冻手续,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招投标、资金流转等业务恢复常态,并结合自身实际资金状况与回款节奏,持续分批次清偿欠款。履行过程中,双方始终保持良性沟通,债权方充分体谅债务方所处的资金困境,并通过积极协商推进履行,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为负债企业预留了经营周转空间,不仅有效化解了债务纠纷、阻断了资金链连锁风险,更修复并巩固了双方的商业信任,促成企业持续开展合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是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间因货款拖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建筑领域典型的“三角债”衍生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债务关系交织,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经营、上游回款滞后的现状,叠加中小微企业资金承压等问题,形成了“上游欠款、中游违约、下游受损”的连锁困境。若仅以简单判决方式处理,不仅易激化矛盾、放大保全措施带来的经营危机,还会加剧全行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能威胁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生存发展。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工商联协同联动,仅用时15天就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实质性化解涉企“三角债”,实现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纠纷“保市场主体、促链条稳定”的良好效果。化解过程中,针对建筑行业“垫资多、回款慢、资金链联动紧”的痛点,摒弃“一冻了之”或“竭泽而渔”的简单化处理方式,采用“先解冻、后分期”的“放水养鱼”方式。通过协议明确“减免违约金”与“恢复经营”的对价关系,既给予困境企业喘息空间以恢复造血功能,又以严格的违约责任倒逼企业诚信履约,从根源上阻断了“上游欠款—中游违约—下游受损”的连锁反应,为破解行业“三角债”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最终高效化解纠纷,不仅修复了受损的商业合作关系,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更通过释法说理强化了企业的契约精神,助力激发市场活力、构建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入库编号:D2026-714-1-084-003)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发挥行业专长、构建闭环体系,高效化解商事主体间拖欠货款纠纷
某建材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营建材供应。某建筑工程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多次向某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持续的供货、收货及对账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付货款共计22.47万元。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债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调委会指派熟悉商事交易惯例的调解员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依托线上调解平台,高效调取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供货单、转账记录及最终的对账确认函等关键证据,根据这些凭证梳理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欠付货款本金数额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债务的履行方式与期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上游项目尾款未结算”为由,要求延期或分期支付;而某建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资金流紧张,担忧分期履行缺乏有效约束可能导致债权迟迟无法实现,故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双方就具体的还款节点、分期方案以及违约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明显分歧,调解陷入僵局。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