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
二是释法说理,引导权衡利弊。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与商业利益释明。向某建筑工程公司阐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当前的履约困难虽可理解,但长期拖欠货款将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其在建筑行业的投标资质与后续发展。向某建材公司说明,通过调解方式可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避免诉累,同时,可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履约保障条款,有效防控“调解易反悔、协议难兑现”的风险。
三是优化方案,促成双方和解。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调解员着力于设计一份能够平衡双方利益、具备可操作性与约束力的调解方案。针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6月中旬项目尾款到账”这一具体经营情况,调解员将其转化为方案设计的依据,将原讨论的首期付款日6月15日适度提前至6月10日,使还款计划更紧密地匹配某建筑工程公司预期的现金流周期,提高了方案的可接受度与可履行性。同时,为彻底打消某建材公司对分期付款可能演变为无限期拖延的顾虑,调解员创造性设置了保障条款,约定“若某建筑工程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约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剩余货款提前到期,某建材公司有权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货款”,赋予了债权人充分的履约监督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为双方企业后续可能的合作保留了空间。
本案系小微建材供应商与中型建筑企业之间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合作基础良好,需要兼顾双方经营现实需求。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商会”协同解纷机制促使双方高效、低成本、柔性、实质化解纠纷,为双方持续合作奠定基础。一是发挥行业专长,实现纠纷解决的精准适配。商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深谙建筑行业“垫资施工、周期回款”的经营特点与本地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调解员基于专业判断,设计出与债务人现金流相匹配的个性化分期方案,精准平衡了债权人“维权”与债务人“纾困”的双重需求,体现了商事调解特有的灵活性与专业性。二是强化效力保障,筑牢调解公信力的制度根基。本案通过设置履约保障条款,从根本上消除了债权人对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普遍担忧,显著提升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与吸引力。三是构建闭环体系,降低民营企业解纷成本。通过“前端依托信息化手段快速固定无争议事实—中端凭借行业知识定制精准调解方案—后端通过履约条款促推自动履行”的解纷路径,形成了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闭环,避免了进入审理程序可能带来的关系对立与时间消耗,有效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成本。
案例三(入库编号:D2026-714-1-084-005)
某金属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分层施策、分步履约,化解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拖欠货款及利息争议
某金属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某建设公司为某贸易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金属公司按约提供合格建筑钢材1万余吨并全部交付给某贸易公司。经结算,某贸易公司尚拖欠货款257.56万元及约定的利息78.64万元。某金属公司多次索要无果,诉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请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336.2万元,同时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考虑到三方均为企业,为妥善化解纠纷,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调解方式有利于降低各方诉累,同时也有利于修复企业之间经营合作关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安徽省天长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根据本案特点,立足“化解矛盾、促成共赢”工作目标,按照“线上联动、线下沟通、促谈劝和、分步推进”的调解方案推进调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找准化解难点。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梳理《钢材购销合同》中相关条款,分别与三方当事人电话交流沟通,最终归纳本案调解的几个难点:1.涉案三家公司跨省际经营,分布在三个省份,集中“面对面”调解难度大;2.某贸易公司仅是商贸流通企业,筹款还债难;3.某建设公司作为担保方,其本身商住楼项目前期垫资巨大,银行抵押贷款正在走程序尚未批准,履行担保责任难;4.针对货款及利息支付日期,三方统一时间难。
编辑:H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