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

中国新闻网 时间:2026-10-08 10:26 浏览: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真开展分析研判认为:一方面,该案属于跨域涉企商事纠纷,地理位置相近且优势互补、交易密切,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双方良好合作前景;另一方面,诉讼标的额相较于交易总额占比小,漫长的诉讼活动不利于双方生产经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及两地跨域调解协作机制,会同工商联联合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点对点”沟通案情,锁定症结。本案属于跨域涉企商事纠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及重庆市两江新区工商联、四川省邻水县工商联共同组建调解小组,分别同所在地企业展开沟通。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及工商联从某煤炭销售公司处获悉该公司希望尽快收款以增加资金流,认为对方资金充足却不愿支付,属于故意拖延。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及工商联则从某实业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及其股东公司能够短期内凑足案涉款项,但该公司认为一方面某煤炭销售公司几次未按期足量交付煤炭构成违约在先;另一方面某投资公司拖延支付某实业公司货款,而某煤炭销售公司的关联企业又拖欠某投资公司资金,正在诉讼中,某煤炭销售公司不愿一揽子解决债务是造成当前“三角债”的主要原因。

二是“面对面”释法说理,缩小分歧。调解小组摸清案件症结后,决定从法律责任和经营利益两个角度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首次调解中,双方形成两套方案,一是分期付款,但其余诉求项目多、金额大;二是一次性清偿,其余诉求项目少、金额小。川渝两地工商联从商业角度阐述了一次性清偿的优势,一方面能够及时增加某煤炭销售公司资金流,降低解纷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虽然一次性支付资金有一定难度,但可降低某实业公司财产冻结、经济投入等诉讼成本和信用风险。川渝两地法院则从法律层面明确供货延迟不构成根本违约,并从律师费和资金占用损失主张边界及反诉成本方面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双方初步同意一次性付本金,但在违约后果主张、付款期限、解除冻结时间点上分歧较大,首次调解失败。

三是“背靠背”调校预期,达成一致。首次调解后,双方对付款时限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某煤炭销售公司坚持2025年9月10日前付清,认为其放弃主张违约责任,应保障时间利益。某实业公司则坚持2025年9月底前付清才有充足时间把资金凑齐。为此,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情况向当事人释明大致解纷时间周期,经双方同意,调解小组围绕执行周期、资金筹集和解除冻结三方面,以“背靠背”方式再次深度撮合,最终促成双方将首期货款支付时间定格在2025年9月19日,某实业公司也因此获得费用承担优惠。之后,某煤炭销售公司分期足额收得货款,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本案系跨省合作企业间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分处两地。两地毗邻地区设立的跨省共建新区是承载国家重大战略落地的重要平台。新区内两地企业业务合作频繁、纠纷多发,如通过传统审理程序解决,因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不仅影响双方运营效率,还会增加双方企业的经济、时间、信用成本。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商会”跨域联合调解机制,两地法院及工商联组建专门调解小组,共同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院从违约行为评价、合同相对性、保全措施影响、解纷成本角度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工商联从经营效率、资金融通、信用维护、资产保障方面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同时,通过“点对点”走访调研、“面对面”释法说理、“背靠背”居间调解等多种调解策略,最终促成纠纷高效化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入库编号:D2026-714-1-483-011)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调解案——穿透式解纷促进建筑合同纠纷实质化解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欠付总承包方某建设公司项目工程款,而某建设公司又欠付劳务分包公司即某建筑公司施工款高达数亿元。该笔欠款形成于2019年末,时间跨度长、金额大。某建筑公司系民营企业,追讨多年无果,遂期望与各方协商先行偿还部分工程款(3000余万元),各方曾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但未能按约履行。某建筑公司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按《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履行义务。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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