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网 时间:2026-09-21 15:06 浏览:

问题二: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相较于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有哪些创新和发展?

答:民刑交叉问题由来已久,可谓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不断出现“新情况”。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此后,又陆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对有关民刑交叉问题作出了明确。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刑交叉案件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规定》一方面系统总结既往审判经验,吸收成熟规则;另一方面注重聚焦存在争议的新老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规定》共计24条,按照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程序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六条)、实体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附则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顺序排列。相较于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一是总结提炼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两大审判领域的统筹协调,本身就相对复杂,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还在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相对于具体规则,理念引领更为重要。理念既是指导法官准确适用具体规则的基础,同时也能为妥善解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提供指引。为此,《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即“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此形成基本要求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解释体系,有利于更好应对纷繁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问题。

二是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基于当前在程序上衔接民事和刑事两个诉讼缺少细致规定,容易滋生民、刑都不管,或者民、刑都插手,甚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又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如,“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三是充实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规定》在以往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实践需要,针对具体规则也作了不少创新发展。比如,《规定》确立了“刑破并行”规则,规定“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应当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这既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功能,也有利于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一次性实质解纷、减轻当事人讼累。又如,鉴于涉刑合同(包括涉刑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归属问题是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难点问题,《规定》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用多个条文,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民刑交叉问题本身较为复杂,且民刑领域的裁判理念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问题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规定》暂时作了留白处理。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待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总结提炼为司法解释。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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