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网 时间:2026-09-21 15:06 浏览:

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考虑,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如何衔接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甚至存在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此,党中央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系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实践问题和需求,在广泛征求、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对于每一个条文、每一个问题,都深入论证裁判理念是否符合中央政策要求,裁判规则能否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确保《规定》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符合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能够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能够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民刑交叉司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进行系统摸排、深入研究、确立规则,统一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每个条文有的放矢、务实管用。比如,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定》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展开。在程序方面,重点是打通权利救济的堵点,确保救济渠道畅通。比如,《规定》要求,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实体方面,注重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如,当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需要依法中止诉讼时,《规定》明确,应当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以免给债务人造成过于沉重、有失公正的负担。

四是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据调研,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直接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关涉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关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规定》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比如,对于党中央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规定》在明确刑民可以并行的基本立场后,进一步规定对于当事人以案件涉刑为由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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