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成都出台楼市新政

中国新闻网 时间:2026-10-27 10:44 浏览:

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三部门26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县住建部门书面明确现售意向。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项目范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界定。

(二)规范新增项目预售条件。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

(三)支持开发过程中项目平稳过渡。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项目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四)支持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盘活。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超期未开发、已停工滞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盘活时经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集体研究决策,在2028年12月31日前,报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可按原预售条件执行。

(一)监管职责与机构。市县住建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范围(以下简称“5+1”区域)内具体监管工作,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资金监管机构,也可委托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具体监管工作。

(二)资金入账。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解除监管。商品住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开发企业可解除资金监管,但应保留适当资金用于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记。

(一)持续推进新出让土地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公告中未明确销售方式的,销售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主确定。

(二)强化现房销售备案管理。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将现房销售方案、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和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等报市县住建部门备案。现房销售的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

(三)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县住建部门书面明确现售意向。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担“5+1”区域定金监管工作,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定金监管机构,也可委托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定金监管机构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定金全程封闭管理,不得使用。

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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