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购物如何避坑

大河网 时间:2026-10-30 11:48 浏览:

16个省市消协组织曾针对老年消费私域直播领域开展过一次联合调查,结果显示,尽管85.83%的消费者有初步固证意识,但证据类型集中于付款记录和聊天截图。决定维权成败的关键证据“直播录屏”,只有14.32%的消费者有保存意识。

“很多人以为自己‘留了证’,可真发生纠纷才发现,手里只有花钱的凭证,证明不了主播当初到底说了什么、承诺过什么。”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明明说,直播购物纠纷的核心,往往就是直播间那一句转瞬即逝的口头承诺,直播结束之后就无从查证。

尤其是私域直播间,大多没有回放功能,直播结束链接直接失效。还有部分商家拿“系统升级”“仓库整理”当借口,故意拖延发货或关闭服务,实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消灭证据载体。等消费者察觉,话术脚本、商品链接、价格优惠、服务承诺早就被清理干净。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直播销售伪劣玉石案件,也为消费者敲响警钟。

一名消费者在直播间被低价翡翠手镯吸引,花费2800元下单。收货后她发现手镯质感粗糙、色泽与直播展示严重不符,申请退货时竟被卖家拉黑。经核查,该卖家多次以“虚假宣传+收款拉黑”的套路销售伪劣玉石。

“直播间购物,存在电子证据易灭失、跨区域取证难度大、罪名界定复杂等难点。”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直播录屏、交易流水、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玉石进行权威鉴定,确认涉案手镯均为人工处理的低档伪劣产品,最终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

证据是司法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消费纠纷案件中尤为关键。

郑州市上街区一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买抽绳垃圾袋400只,收货清点仅为110只。该商品链接归属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主体为某公司。诉讼中,某公司称,缺少货物为仓库错发,该消费者所购商品外观与该公司产品不一致,购物的直播间并非其自营或授权的直播间。最终,法院结合直播间宣传标注、商品链接信息、实际交付数量等证据,认定经营者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

办案法官匡鹿颖在判后给出建议:“消费者网络购物收货取证时,拍摄照片、视频应当包含物品全貌、数量或称重信息、时间戳,妥善留存商品页面截图、直播录屏资料、订单凭证、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

匡鹿颖提醒大家,直播间下单,别急着付款,先搞清楚到底是谁在卖货。“网络直播场景下,主播法律身份分为两类:一是主播自身即为商品经营者;二是主播仅系受托带货。”匡鹿颖进一步解释说,若直播间未公示真实销售主体,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直播间系商品经营者,消费者可向直播间运营主体主张权利。主播仅代为销售的,应当审查主播对虚假宣传内容是否知情,以此判定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京东、拼多多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代表,开了一场有关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专题座谈会。会议直指问题:直播带货、即时零售、社交电商等场景下质量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假冒伪劣、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平台质量提升工作还存在不少堵点难点。

直播电商治理的一大难点,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受益者和责任承担者,往往并不是同一主体。查处直播带货违规,大多只处罚主播。店铺一句“这是主播个人行为”,就想着撇清责任;平台拿“技术中立”做挡箭牌,试图置身事外。

对此,执法部门正在行动。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主播周某和网店经营者陈某“一案双查”明确:直播营销监管须穿透直播场景,查清“谁在带货、带的什么货、货从何来”。主播不能拿“只是表演”“按剧本演”当借口,门店也不能以“主播个人行为”推卸责任。

今年2月1日起,《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一并纳入责任框架。

《办法》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编辑:HN008

综合 >直播间购物如何避坑